余淼杰:开放:中国迈入发展大时代
法治的声音,必然会越来越响亮。
作为庭外后援团队,我们对法律的把握、法庭走向的分析、法庭以外的旁听助解、网上全程直播、对华龙网报道作风的钳制、对相关证据的协助调查,包括辩护思路的确定,出庭律师的确定,确实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所有的丑恶和阴谋,都只有暗箱操作才能实现。
那些要求律师保护自己不要取证的观点,应当抛弃了。重庆的做法,挟着打黑的光环和公权力天然的正义性,很能够迷惑一些泛泛而谈的舆论。如果没有如此扎实的庭审,草草过场,真相就不可能被这样揭示,公理就无法被申张。其实从重庆这次的起诉,已经可以看出专案组的两大问题,这个专案组已经四分五裂。下层司法人员,也只是消极地为了完成一个交办任务。
我们顾问团这次都是应邀自愿地、免费地对李庄案进行顾问和关注。如果李庄稍有一点污点,只要有一点定罪情节和理由,重庆公检法,在一个权力的操纵下,这次都不可能放过他。这一信息的出现自然让人们对二审之前所发生的事情浮想联翩,而李庄也通过其辩护律师高子程透露,二审前的确有重庆某部门的人员两次找他谈话。
在社会主义时期,大众化价值观被放大为阶级斗争的敌我矛盾,也就是区分人民和敌人,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则是更为尖锐的敌我矛盾——犯了罪的刑事被告人就是阶级敌人,应当受到法律、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全方位谴责。该鉴定书于当日晚10时左右送达给两位辩护律师。于是,该报道发表之后的短短几天之内,来自全国各地律师的批评和反驳文章就如雨后春笋般地涌向了互联网。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李庄在庭审后与自己的辩护人交流时,承认自己住了高级套房,但只花了75元泡过脚,绝对没有嫖娼,因为如果真嫖了的话,他早就被警方拘留劳教了,根本没有以伪证罪起诉他的必要。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
最后,薄熙来说: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与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二审书面审理的普遍状况不同,本案二审不但开庭审理,而且龚刚模等六名刑事证人和两名警察均出庭作证,并邀请了全国和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境内外20多家媒体记者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代表旁听庭审,这在我国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当然是一个例子,而一个更好的例子则是所谓李庄嫖娼事件。在重庆一中院领取了该案起诉书和部分卷宗材料后,他们于11月24日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了龚刚模。
自从2009年6月打黑除恶运动开始,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十几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被控制,上千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这场轰轰烈烈的运动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所引发的震动,几乎不亚于一年前的汶川大地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及时向辩护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向其提供了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片面地将大众化价值观视为陈旧、落后的理念而嗤之以鼻,并不会使职业化价值观真正进入法律人和党政机关的日常行为逻辑里,反而更可能让它浮在表面上,看似出尽了风头,却根本无法促进与大众化价值观骨肉相连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变革。还有的律师在看到报道后马上通过短信和电子邮件与两位记者联系,要求其本着良知和职业道德向全体中国律师道歉……毫不夸张地说,《中国青年报》的这篇报道将李庄案的性质由一个北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个人问题转变成为整个中国律师业反抗媒体和公共舆论偏见的一次群体性事件,而各地律师们迅速而强烈的反应也使此后的两个月里关于李庄案的大量媒体报道不再是一边倒的批判态度,而是呈现出罕见的多样性,职业化与大众化两种价值观在不同媒体的报道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同样,李庄审判期间,重庆当地的几位法学专家也纷纷公开论证李庄有罪的合理性,而重庆之外的学者却大都认为李庄无罪,这也再次印证了俚语屁股决定脑袋中所蕴含的道理。
于是,有人开始怀疑,李庄嫖娼可能是重庆政法机关设计的一个道德陷阱,首先是公诉人在警方调查之前未卜先知,然后警方为了弥补公诉人的过失事后取证,最后当地媒体扮演了喉舌的角色,将这一事件在报纸上公之于众。但事实上,自从三十年前的四人帮审判中刑事辩护律师第一次登上公众舞台起,职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冲突和博弈就一直左右着中国法律改革的进程。
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李庄于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否认龚刚模是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李庄的辩护人之一陈有西律师事后在上海律协的演讲中谈到这一事件时,也认为打黑是完全得民心得党心的大事,强有力的公权力机关要用这种舆论追杀和道德审判的方法去涂黑一个律师,十分荒唐。为加强辩护力量,高、陈两位律师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学教授刘仁文加入二审辩护律师团,但刘仁文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并未发言。1月18日,高子程通过邮局寄出上诉状,正式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中《中国青年报》于2009年12月14日发表的一篇题为《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近20人被捕》的文章,是这些报道中最典型的代表。至此,喧嚣一时的李庄案告一段落。
委托代理手续完成之后,高、陈两位律师立即向负责审理李庄案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龚刚模等八位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并对龚刚模进行伤情鉴定。重庆检方十分重视这一案件,派出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五分院的贺贝贝、么宁作为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庄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态度十分强硬,庭审开始时就申请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被审判长驳回后又连续8次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个人回避。最终庭审于12月31日凌晨结束,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因此,对于法律学者和实践者而言,认真对待法律的工具性和人民司法传统,其重要性并不亚于认真对待权利,因为只有理解了前者的逻辑和土壤,才能看到后者的生命力和希望。
如果没有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推进,律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很难有什么改变。这次后来被参与者称为特别辩护的刑事辩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律师这一职业第一次出现在全国数亿民众的共同视野里,而他们所服务的对象,则是在十年浩劫中罪大恶极的四人帮。此后的十天里,高子程律师两次赴重庆会见李庄,李庄依旧表示自己无罪,要将官司打到底。) (刊于《领导者》总第38期(2011年2月)) 进入专题: 李庄案 。
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可见,这是一篇倾向性十分鲜明的新闻报道,其矛头不但指向李庄本人,而且赤裸裸地批判了整个中国律师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形象。
然而,本文通过对李庄案法律过程和社会事件的分析将充分说明,这一大众化与职业化的价值观冲突并非一个由此至彼的线性转型过程,而是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一个根本性冲突,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龚刚模等证人坚持只说重庆方言,合议庭应李庄及其辩护律师的要求给他们配备了一名翻译,将证人的重庆方言转换为普通话。
纵观全国各地律师对《中国青年报》报道的批评文章,其中所蕴含的职业化价值观清晰可见。在这篇很可能是改编自重庆方面所提供的新闻通稿的报道里,记者不但以直接引用的方式描述了大量李庄、龚刚模以及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之间的对话,而且使用了许多夸张的修辞手法来形容李庄,并匿名引用了一位重庆政法干部对于重庆打黑除恶期间律师作用的负面评价,在公共舆论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并引起了整个律师界的强烈反感。
虽然被告人李庄当庭认罪,其辩护律师依然坚持无罪辩护。12月28日,江北区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的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29日作出了《法医临床学鉴定书》,上面证实龚刚模左手腕处有钝器擦伤痕迹。关于这次会见过程中李庄和龚刚模的谈话,媒体、律师和司法机关有许多不同的描述,有的说李庄对龚刚模耳语让他在法庭上说自己被吊打了八天八夜,有的说李庄向龚刚模眨眼睛暗示他自称受到了刑讯逼供,还有的说龚刚模告诉李庄他被吊打的详细经过,并给出了时间、地点以及审讯人员和事后为他进行治疗的两名医生的姓名……龚刚模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给公诉方的供述笔录中对于会见细节的描述也存在矛盾之处。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康达律师事务所领导随即找李庄谈话,李庄汇报了相关情况,领导指示他尽快赴渝,一定在开庭前与有关部门沟通。
在李庄审判的两个月里,关于李庄个人的评价自然是媒体和网络评论的一个焦点,而这其中许多评论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将职业评价与道德评价混为一谈。但无论如何,李庄当庭认罪的事实是这次审判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因为在此之前,来自律师界的声音几乎是无一例外地支持李庄,而法学专家们也纷纷指出本案一审过程中的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尤其是在李庄嫖娼事件之后,重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已经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许多质疑。
12月26日,法院向被申请出庭的8位证人中的7位(均为犯罪嫌疑人或处于强制措施之下)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另一位证人(龚刚模妻子)因为北京就医而采取电话联系方式,结果8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可见,这两种价值观是截然相对的,却在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进程中同时存在,大到国家的宏观司法政策,小到一个个具体案件,无不体现出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博弈。
近三十年后,公元2009年12月12日至2010年2月9日,在重庆也进行了一场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审判,而在这场同样历时两个月的审判中,被告人却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这些检察官并非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专业训练,也并非不理解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他们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了他们的态度和思想。